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538号原告贺亮,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杨春雨,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锋,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周文胜。
原告贺亮与被告周文锋、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日,原告贺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亮撤回对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亮撤回对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恭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