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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538号

贺亮与周文锋、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贺亮,周文锋,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538号原告贺亮,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杨春雨,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锋,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周文胜。

原告贺亮与被告周文锋、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日,原告贺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亮撤回对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亮撤回对襄阳市峡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恭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