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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22-6号

刘某与申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2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申某刘某申请执行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申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柴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