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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1843号

邓英与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英,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843号原告邓英,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黄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英诉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英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