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1265号原告陈全生,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路庆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福庆、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全生与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程鹏飞、马英杰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娟、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曹慧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全生诉称,被告系原跃进渠护渠队上级主管单位。1972年至1986年原告陈全生在跃进渠护渠队工作整整14年,后因效益问题被迫离开护渠队,但从未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完全符合2007年9月25日集体研究通过的《关于原跃进渠护渠队员要求恢复工作及参加企业劳动保险问题》规定的条件,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被告拒不向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相关参保手续资料,直接导致原告错过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的机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原告补办相关手续,造成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严重后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参照《重庆市高法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从2014年2月10日起支付每月1352.4元(2070元×0.7×14/15=1352.4元)退休工资。
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辩称,原告主张诉求的前提应该是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规定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原告陈全生客观上不符合参保条件,原被告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不具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出具是在原护渠队员不符合参保条件,但为体现对其照顾,才对曾连续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可以考虑允许参保,且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原告工作时间是在1972年至1986年,县政府纪要是在2007年9月25日,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进行劳动仲裁,既超过仲裁时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不应当受理。
经审理查明,1972年至1986年原告陈全生在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下属的跃进渠护渠队工作。后因故离开工作岗位。2007年9月25日,安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就原跃进渠护渠队队员要求恢复工作及参加企业劳动保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认为:
一、原跃进渠护渠队员离岗人员要求恢复工作,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原护渠队员离岗人员不符合参保条件,但为体现对原护渠队员离岗人员的照顾,对曾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人员可以考虑参保。会议决定:
一、县跃进渠管理局负责认真甄别每个原护渠队员离岗人员的身份,凡愿意参保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按参保程序、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由县跃进渠管理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向原护渠队员离岗人员讲清政策,并且每人写出不再要求发放工资或上岗的保证书。
三、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只负责办理手续。后有部分护渠队员办理了企业劳动保险。后原告陈全生等人开始信访反映要求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8月22日,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对信访做出了答复,表示无法办理参保手续。2013年10月16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做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信访事项。2014年4月9日,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该信访事项做出无法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答复。2014年6月2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该信访事项做出维持安阳县和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处理意见,同时指出,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016年3月11日,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陈全生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受案范围。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陈全生提供的安阳县政府会议纪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表各一份、信访意见书四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陈全生于1972年至1986年在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从事护渠工作,目前豫劳便(1996)55号、豫劳便(1997)11号文件中有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的政策已废止,且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46号文件规定,原告陈全生不符合参保条件。关于安阳县政府会议纪要办理了部分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该会议纪要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现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明确表示不能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且护渠队员参保费用都系个人负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管理局支付每月退休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全生对被告安阳县跃进渠灌区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全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
人民陪审员 马英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