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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540号

温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7民初540号

原告:温某某。

被告:许某某。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后领取结婚证,生育温*,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打架吵闹,吵架时被告会把原告所有的家人骂上一遍,且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原告在外面累死累活的干活回家,被告在家连饭都不做,尤其是女儿出生后,被告女儿也不带,对原告说如果要被告带,必须给钱,可是原告已经给被告钱生活。原告没有办法只能自己带女儿,且两个孩子都是由原告带大,被告不管也不问,自己一人在外。从2008年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就开始分居,一直到现在。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许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在原告家过了苦日子,且生育了两个儿女。现在被告年龄这么大了,没有地方去。原告说被告不带小孩也不属实,被告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下的环,如果被告不愿带小孩还会去生第二胎吗?原告是个不愿干活的人,要他做事他就破口大骂,连被告的父母都要跟着被骂。有一次原告将被告打得头破血流,原告一走了之,还要被告60岁的父亲将被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连医药费都不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因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领取结婚证,生育儿子温*、女儿温**,俩孩子均为农业家庭户口,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在2013年左右,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骂原告,被原告打过。2016年3月,原告因胃恶性肿瘤到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开居住。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至今已20年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感情基础比较牢固。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某某和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道治

人民陪审员  张新强

人民陪审员  余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