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677号申请人吴昊,务工。被执行人朱成国,无业。被执行人张闯,务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朱成国、张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