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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行初4号

方义武与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武,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21行初4号原告方义武。委托代理人屈光舜,神农架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地址:神农架林区红坪镇画廊路5号。法定代表人望开国,镇长。委托代理人黄兴剑,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武不服被告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方义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方义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义武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运

审 判 员  王天赋

人民陪审员  张淑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