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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84号

许汤洋与杨海磊、夏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汤洋,杨海磊,夏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许汤洋。被执行人杨海磊。被执行人夏凤兰。关于许汤洋与杨海磊、夏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杨海磊偿还许汤洋借款5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杨海磊不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夏凤兰(女,身份证号码××,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殷居23组4号,系杨海磊之母)自愿对杨海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件55000元,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87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海磊已履行10000元,余款经本院协调,与杨海磊、夏凤兰达成以下一致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杨海磊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15000元。执行费875元由杨海磊给付,于履行最后一期给付;如被执行人杨海磊未履行上述还款计划,申请有权要求按照原调解书履行,要求冻结夏凤兰退休工资,并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许汤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