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240号罪犯梁平,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阳西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梁平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申 平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