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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653号

刘燕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燕,石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653号申请人刘燕,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军军,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刘燕与石军军执行(2015)海民初(商)字第132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六区×号楼×层×号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石军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六区×号楼×层×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鹤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