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满霞(聋哑人),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国强,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翻译党小林,孟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满霞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满霞及其辩护人李国强、翻译党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6年3月28日17时左右,被告人焦满霞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木都车”店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1600元。2、2016年4月12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焦满霞到孟州市福乐家商场“火女孩”女装店内,将被害人卫某甲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300元。被告人焦满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满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满霞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焦满霞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焦满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焦满霞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焦满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8日17时左右,被告人焦满霞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木都车”店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1600元。2、2016年4月12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焦满霞到孟州市福乐家商场“火女孩”女装店内,将被害人卫某甲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3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1)证人卫某乙证明:2016年4月12日17时左右我和我姐姐卫某甲在孟州市福乐家商场买衣服时一个女子将我姐姐钱包盗走了。我们追上这名女子后公安民警将她带走了。(2)证人王某证明:我是孟州市福乐家商场“火女孩”服装店的负责人。2016年4月12日17时许一名女子将正在我店内选购服装的顾客的钱包盗走了。我们一块儿将这名女子找到后公安民警将她带走了。(3)证人范某证明:我是孟州市“木都车”服装店的导购员。2016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一名顾客在我店内时钱包被盗了。听说钱包内有现金等物品。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6年3月28日17时左右我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木都车”店内时我的钱包被盗了。钱包内有2150元左右的现金等物品。(2)被害人卫某甲陈述:2016年4月12日17时左右我和我妹妹卫某乙在孟州市福乐家商场买衣服时一个女子将我的钱包盗走了,包内有现金300元等物品。我们追上这名女子后公安民警将她带走了。4、被告人焦满霞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底的一天我在孟州市家服装店盗窃了一个钱包,包内有1600元现金。2016年4月12日下午我在孟州市个商场内盗窃了一名女子的钱包,随后我就被抓获了。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满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焦满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满霞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焦满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满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满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焦满霞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刘方方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