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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059号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施贝贝、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施贝贝,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施金丹,施能约,施天定,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施贝贝。被执行人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林联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荣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荣望。被执行人瞿泽华。被执行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施能约,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施金丹。被执行人施能约。被执行人施天定。被执行人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洪琪,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佩卿。

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贝贝、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施金丹、施能约、施天定、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71552.50元,申请执行费3911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一、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施天定持有的江苏省宏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1500000元,经竞拍,最终以1230000元成交。本案分得730000元,余款500000元分配至(2016)苏0509执3857号案件;

二、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施天定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郡峰路9弄75号房地产,经竞拍,最终以3900000元成交。扣除银行抵押优先2740071.95元,本案分得665202元,余款455610.05元分配至(2016)苏0509执3857号案件,3911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

三、2016年6月6日,申请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明确以与被执行人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施贝贝、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施金丹、施能约、施天定、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到位1395202元。申请人同意余款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长安

审 判 员  沈 平

代理

审判员  吴龙章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