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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5080号

谢爱萍与乐上孝、魏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爱萍,乐上孝,魏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080号原告谢爱萍,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仁瑞,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春燕,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乐上孝,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魏翠红,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萍与被告乐上孝、魏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爱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8元,撤诉减半收取3159元,由原告谢爱萍负担。

审 判 长  翁 昕

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

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友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