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XX,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韩X1,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桑X,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X2,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冀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