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初11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被告泌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解国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某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诉被告泌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一案,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12日,原告以需要查找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某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泌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某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庄勤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