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负责人:贾开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米宏坤,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春,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洪莲。
被执行人:杨振霞。
被执行人:姚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洪莲、杨振霞、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