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2013)东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郭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赵洪瑞
审判员 张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