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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78号

张某甲与马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郭某,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2013)东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郭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赵洪瑞

审判员  张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