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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216号

王敏秀与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秀,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秀,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粮食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金顶人家3幢10104室。法定代表人裴红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內埠乡内埠村7组。法定代表人赖建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王敏秀与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2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夏怀山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