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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334号

高传礼与任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传礼,任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34号原告高传礼,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明(特别授权),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明辉,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刘国常,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礼与被告任明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