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577号
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路40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延敏,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围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