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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1189号

陈鸭珍与黄胜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鸭珍,黄胜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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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189号原告陈鸭珍,。委托代理人王亚球,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黄胜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陈鸭珍诉被告黄胜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维兵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鸭珍委托代理人王亚球��被告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胜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全香诉称,2015年6月13日11时许,黄胜乔驾驶鄂J号小车在黄梅县蔡山镇一级公路刘王村路段,与梅全香驾驶的电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梅全香、陈鸭珍受伤,摩托车受损。事后,陈鸭珍在九江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治疗。其伤情经法医鉴定需要误工、护理等事项。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胜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事故车辆在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由黄胜乔赔偿陈鸭珍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32339.70元;2、由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陈鸭珍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辩称,一、对事故事实无异议;

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告陈鸭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陈鸭珍身份证。拟证明陈鸭珍身份情况。

二、黄胜乔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拟证明黄胜乔身份情况及其具有驾驶资格。

三、黄梅县公安局蔡山派出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

四、保险单。拟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及发票。拟证明陈鸭珍因事故受伤的治疗情况。

六、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1、陈鸭珍后期医疗费用为3000元,误工时间为60日,护理时间为30日,营养时间为30日;2、陈鸭珍支出鉴定费800元。

七、交通费发票。拟证明陈鸭珍交通费损失5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对陈鸭珍提供的材料一、二、三、四、五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无异议的材料一、二、三、四、五予以采信。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对陈鸭珍提供的材料六虽有异议,因其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反驳��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予以采信。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对陈鸭珍提供的材料七有异议,认为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

本院认为结合陈鸭珍受伤治疗的时间及路段考虑,酌定陈鸭珍交通费为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1时许,在黄梅县蔡山镇一级公路刘王村路段,黄胜乔驾驶鄂J号小车在上述路段,与梅全香驾驶的载有乘坐人陈鸭珍的两轮电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梅全香、陈鸭珍受伤,摩托车受损。事后,陈鸭珍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25天,用去医疗费用16419.30元。出院时医嘱:1、继续治疗;2、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休息二周;3、不适随诊。本次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蔡山派出所认定黄胜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梅全香、陈鸭珍无责任。陈鸭珍伤情经���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后期治疗费用预计在3000元左右或据实计算;2、误工时间为60天、护理时间30天、营养时间为30天。陈鸭珍为此支出费用800元。另查明,1、陈鸭珍为黄梅县蔡山镇黄泥塘村二组农业居民。2、鄂J号小车在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黄梅县公安局蔡山派出所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处理适当,可以作为黄胜乔与梅全香、陈鸭珍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黄胜乔应对其侵权造成的陈鸭珍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黄胜乔赔偿责任的分担,因鄂J号小车在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先由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本次事故造成梅全香、陈鸭珍二人受伤,且梅全香也同时起诉,故对于双方在交强险项下的赔偿数额应按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对于陈鸭珍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则由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黄胜乔的责任比例承担。对于陈鸭珍保险责任外的损失,则由黄胜乔承担。对于陈鸭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依法核算如下:医疗费16419.3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2361元(28729元/年÷365天/年30天)、误工费4308元(26209元/年÷365天/年60天)、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营养费45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28888.30元。其中由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鸭珍损失15125元(详见后附清单),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鸭珍损失12963.30元(详见后附清单),合计28088.30元。由黄胜乔赔偿陈鸭珍保险责任外损失800元(详见后附清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鸭珍损失1512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鸭珍损失12963.30元,合计28088.30元;

二、由被告黄胜乔赔偿原告陈鸭珍损失800元;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陈鸭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陈鸭珍负担50元,被告黄胜乔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维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报年损失赔偿清单梅全香损失合计:74834.20元(1)、医疗费用4773.50元(医疗费4073.50元+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450元)(2)、伤残赔偿69260.70元(��理费2559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299.7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3)、鉴定费800元二、陈鸭珍损失合计:28888.30元(1)、医疗费用21119.30元(医疗费16419.3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450元)(2)、伤残赔偿6969元(护理费2361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4308元)(3)、鉴定费800元三、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费用合计:86229.80元㈠、医疗费赔偿10000元1、梅全香1844元(4773.50元÷25892.80元(4773.50元+21119.30元)10000元]2、陈鸭珍8156元(21119.30元÷25892.80元(4773.50元+21119.30元)10000元]㈡、伤残赔偿金76229.70元1、梅全香69260.70元2、陈鸭珍6969元四、人民财保黄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费用合计:15892.80元1、梅全香2929.50元(4773.50元-交强险支付1844元)2、陈鸭珍12963.30元(21119.30元-交强险支付8156元)五、黄胜乔赔偿费用:1600元梅全香800元(鉴定费800元)陈鸭珍800元(鉴定费800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