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晨。被执行人魏金。刘晨与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魏金欠申请执行人刘晨劳务工资18750元,被告魏金于2016年2月6日前付9375元,余款9375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魏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金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晨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晨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晨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魏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魏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车正义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