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72号原告王永波,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波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波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曹小凯
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
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杭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