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677号原告黄某。原告刘某。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法定代表人全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刘某诉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刘某申请撤销对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刘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