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忆(特别授权),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祝昌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刘文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胡碧秀,女,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祝昌武、刘文明、胡碧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碧秀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胡碧秀保证在2016年7月1日前履行执行款33000元(已经履行),余款(本金及利息)保证在二个月内(2016年9月1日前)履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胡碧秀承担。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