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859号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春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路,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李国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由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