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768号
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323号光能城市花园2幢多套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14356(1-1)。
负责人:乐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与被告陈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海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