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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329号

姚素艳与天津ISA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姚素艳,天津ISA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29号原告姚素艳,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史胜彬(夫妻关系),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复康路1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园区微六陆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艳与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姚素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