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29号原告姚素艳,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史胜彬(夫妻关系),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复康路1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园区微六陆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艳与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姚素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