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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学臣与被执行人修秉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学臣,修秉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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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学臣,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修秉录,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中国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江学臣与被执行人修秉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修秉录银行存款31466.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学臣。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