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学臣,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修秉录,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中国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江学臣与被执行人修秉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修秉录银行存款31466.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学臣。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