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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刑初115号

李某某、贺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军川、闫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福特翼博汽车来到平顶山市区准备实施抢劫,三人在平顶山市财政局门口踩点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李某某等人跟踪张某并获取张某住处后,三人于2016年2月5日14时许潜藏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君临天下小区某号楼某楼步梯口,当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回到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家门口准备开门时,李某某等人持刀将张某控制,并将其双手用手铐铐在背后,进入张某家中,用毛巾蒙住张某的脸,并往毛巾上浇水的方式逼迫向其要钱,后从张某钱包内拿走3000多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并逼问出两张银行卡密码,张某妻子夏某从楼下进屋后也被李某某等人铐住双手,并将其钱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抢走。三人离开后又从其中一张建设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0000元,之后李某某等人驾车逃离平顶山。2016年2月17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斜塘镇莲花五区小区内将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夏某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辨称其在抢劫过程中系从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福特翼博汽车到平顶山市准备实施抢劫,三人在平顶山市财政局门口踩点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后跟踪张某并获取张某住址,三人于2016年2月5日14时许潜藏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君临天下小区某号楼某楼步梯口,当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回到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家门口准备开门时,李某某等人持刀将张某控制,并将其双手用手铐铐在背后,进入张某家中,用毛巾蒙住张某的脸,采用向毛巾上浇水的方式逼迫张某交出财物,后从张某钱包内拿走3000多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并逼问出两张银行卡密码。后张某妻子夏某从楼下进屋后也被李某某等人控制后铐住双手,并将其钱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抢走。三人离开后从抢走的其中一张建设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0000元,之后李某某等人驾车逃离平顶山。2016年2月17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斜塘镇莲花五区小区内将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抓获归案,2016年2月18日零晨1时许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夏某从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领取现金5000元,2016年8月9日从本院领取现金19000元。被害人张某、夏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出狱后没有什么事,后来经常和贺某某一起玩,贺某某有个朋友叫刘某,我提出来都没有什么事情,不如找个当官抢劫,我觉得当官的要是贪污受贿的钱,肯定不敢报警。大约2016年春节前几星期,我们三个商量这个事情,商量过之后,贺某某就把房子抵押卖掉了,然后用我的名字买了一辆车,买过车之后我们就在互联网上搜索,后来看平顶山比较有钱,就想到去平顶山抢劫平顶山的财政局局长高某某,我们在网上查了财政局局长叫高某,大约腊月二十三左右,我们三个开车到了平顶山,在平顶山附近一个叫云阳宾馆的旅店住了下来,然后每天去财政局踩点。后来跟了高某某两天,发现他上班不规律,然后我们在财政局门口看见有一个人,看起来老是背着手,迈着八步,慢悠悠的进财政局,像是当官的,我们就开始跟着他,跟了两天,发现他住在君临天下某号楼某房间。有一天中午两点多,我们在财政局门口蹲点的时候发现那个男子从财政局出来,看起来像是准备回家,我们就赶紧开车赶到他的前面,到了他家的某楼,等到他下电梯的时候,我和刘某一人拿了一把杀猪刀,把他逼到他的家里,进屋后在客厅,我拿了一个手铐把那个男子拷了起来,用他家的一件毛衣套住他的头,然后开始问他要钱,他说你们要钱的话给你们钱,但是别伤害我,我的钱包在隔壁房间的衣服里面,我们把背铐给他换成前铐,把套他头的毛衣取下来,他领着我们去拿了钱包,并把钱包交给我,我看钱包里有一沓子现金,有几千块钱,我也没有数就掏出来交给刘某,继续问他有没有现金了,他说没有了,还有一张卡,里面有两万块钱,把卡给我了,我们问他密码,他把密码也告诉我了,密码具体是什么我现在记不住了,之后我们就又把他按在这个卧室的床上,在他家桌子上随手拿了一条毛巾蒙在他脸上,刘某用他家的烧水壶接了点水,往他脸上浇,继续问他家中哪里还有钱,后来他说另外一个卧室里还有一张卡上还有二十万,然后他领着我们去另外一个卧室把卡给我,说密码也一样,我拿到卡之后觉得弄到的钱不多害怕他报案,刘某说,钱少啊,又从他们家中找出来他女儿的照片说你不要报警啊,我们有你们女儿的照片,我们三个还是害怕他报警,我在卧室看着那个男的,他们两个就把贺某某随身携带的三四万元现金拿出来,在他家找了三个礼品盒,把贺某某带的现金撒在礼品盒上,让那个男的指着礼品盒说是他受贿的现金一共是16万元,我拿着手机录着像,总共录了三次,前两次是让他坐在床上说的,最后一次是让他跪着说的,录完之后贺某某就又把钱收起来了。后来我们听到门口有人进来,刘某和贺某某过去把进来的人也控制住,控制住后发现是他老婆,也给她戴上手铐,把她的包打开发现大约有一千块钱和几张卡,我们问他卡是谁的,她说是她的工资卡,我们觉得是个人的钱就没要。然后我们又把那个男的带到另一个卧室逼他要钱,逼了几分钟,他老婆说她难受,她有心脏病,犯病了,我就带着她去拿药,让她吃药,然后让她躺在床上休息。我们把手铐钥匙放在床上,我们就走了。走的时候刘某还不想走,说没弄到钱,他肯定报警,不如多审审他,弄得钱多他就不敢报警了,我说,他老婆都这样了,万一人再出问题就没法弄了,要不让贺某某留下来看看他报警不。后来我和刘某先开车走了,让贺某某留在小区门口看着,我和刘某到新城区一个十字路口的建行去取钱,取了四次每次五千,总共取了两万块钱,我刚取完钱,贺某某打电话说他们报警了,我和贺某某约住在郏县见面,然后我俩就直接上高速在郏县下来等贺某某,贺某某坐出租车到郏县和我们会合。然后我们就一直开着车跑,跑到山西、陕西、四川、湖北、湖南、安徽、浙江、江苏,直到被抓到。我们抢到的钱,取出来后先给刘某5000,剩余的15000我拿着,在九寨沟那天晚上吃饭,刘某说钱放包里了,我又给他了有两三千块钱。抢的两张卡在陕西时扔掉了。我不认识被我们抢的人,我们在财政局门口等高某某时没等到,就抢他了。我们准备抢之前贺某某把房子押了,给我了五万买的这辆车,剩余的他一直带着,我们几个抢之前的花销一直都是这钱。我们抢劫时带的两把刀是普通的木把的单刃刀,来平顶山之前刘某在水冶买的,后来一直在车上放着。四副手铐,刘某在网上买的,两个马虎帽,来平顶山之前我在水冶镇买的,抢劫时贺某某和刘某戴着,我没有戴,半卷透明宽胶带,在平顶山新城区一个打印店买的,我和贺某某是狱友,刘某跟贺某某是朋友。我们决定抢几个当官的后,我开始在大街上找做假证的小广告,他们可以做全套的,我就让他们做了全套的。全套的有几张搜查令,还有个纪委的工作牌(胸卡),还有个省政府的通行证,要了我1800元。我看这些东西,搜查令是检察院的,工作牌是纪委的,通行证是省政府的,都不配套,就没有用,一直放在档案袋里,扔在车上。做假证的我不认识,搜查令上的字是我填写的,搜查令上的章是他们寄给我的时候就弄好的。2、被告人贺某某供述:2016年2月初的时候,大约是农历马上腊月二十七、八的样子,我和李某某、刘某一起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君临天下一户人家里面抢劫了。因为李某某打牌的时候把我的房子押出去了,把钱输掉了一部分,他说得想办法找钱。所以在大约2015年农历腊月十几的时候,李某某提议该过年了,不如一起去弄个当官的抢,当官的不敢报案,我想着现在当官的贪污腐败的话,不敢报案,就同意了,当时刘某也在,刘某也同意了。李某某说去平顶山抢,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去平顶山。我们商量过抢劫的事情之后就开始着手,李某某说咱们去弄事得有一辆车吧,之后李某某用我押房子的钱分期付款买了一辆车,李某某又从网上买了两套假牌,两套假行车证。我们到了平顶山之后,李某某说选定了平顶山市财政局的局长,我们就在财政局后门的地方蹲点,后来蹲点了两天,发现了一个像当官的男子,看起来走路老是背着手,慢悠悠的架子比较大,李某某说估计那个人是个当官的,李某某和刘某他们两个就轮流去盯那个男子,看他家住在哪里,后来知道那个男子住在新城区的君临天下小区好像是某号楼的某楼居住,姓张,是财政局的副局长。我们去平顶山带了一辆福特翼博小越野车,刘某准备了两把刀,两个马虎帽,好像还有三把手铐。李某某准备了假车牌,假行车证,还有好像是纪委的假证件,原本李某某说看情况,或者冒充纪检部门的吓唬当官的,或者直接抢。刀和手铐是刘某买的,这些东西是在去平顶山之前买的。2015年的腊月二十七下午两点左右我们开始在财政局后门蹲点,大约三点左右,那个张局长从财政局出来了,看起来像是准备回家的样子,我们三个当时都在车上,李某某开着车,我们就赶紧开车往君临天下走,打算等他进家的时候,进他家抢劫他,我们开车到了君临天下门口,刘某背了一个双肩包,里面装着马虎帽、刀、手铐。我们三个先坐电梯到了十八楼,从楼道到了二十二楼,我们看着电梯上到二十二楼,我和刘某戴上了马虎帽,李某某没有戴,刘某和李某某一人拿了一把刀,那个男子从电梯出来之后,我们几个就上前,李某某把刀递给我,然后用手铐把那个男子拷起来,我们三个把那个男子带进有阳台的卧室里,让他坐在床上,李某某就开始问他是什么职务,他说是财政局的副局长,李某某又问他,钱在哪里,他说包里有两千多块钱,你们几个赶紧拿走吧,我不报案,李某某说你以为我们抢两个上网钱么,然后李某某让刘某拿个毛巾,再端杯水,之后把毛巾蒙在那个人脸上,刘某把他按在床上,开始用烧水壶往那个男子脸上浇水,之后又问他贪污受贿的钱在哪里,他说没钱,卡上就两万多,李某某说你是逗我们玩的吧,然后又开始浇水,那个男子说别浇了,另外一个卧室鞋盒里有个卡,里面有二十多万是我的私房钱,你们拿了赶紧走吧。然后李某某出去找来了那张卡,然后李某某说,就这二十多万我们没有安全感,你还是会报案,那个男子说,我就这二十多万的,正说着呢,我们听到开门声,那个男子的老婆回去了,我和刘某就把那个女的也拷起来了,那个女的说自己有心脏病,我们就没有缠她,我们把她控制在另外一个卧室里,后来停了大约十来分钟,李某某说走吧,我们三个就走了,也没有把手铐给他们打开,我们走的时候李某某给他们两口子说手铐钥匙放在屋子里了,说你们别报案。这钱对你们来说也不算什么钱,然后我们就坐电梯下楼走了。下楼之后李某某让我在君临天下小区附近看他们报警没有,李某某和刘某先走了,等了半个小时的样子,我看到警车去了,就打电话给他们说了,然后他们说他们在郏县,我就打车去郏县,我们就开始逃亡了。在那一家弄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当时抢过之后我们怕他们报警,就用我带的将近两万元钱放在鞋盒里,让他说是自己贪污受贿的,但是具体抢了多少我不知道,那张他自己说有二十多万的卡里的钱,我不知道李某某和刘某取了没有。我们没有分钱,路上花的钱还是我的钱。我听李某某说在那一家抢的钱,以及在卡上取得钱总共才不到两万,但是一分钱也没有给我分。3、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2月5日14时30分,我和爱人一起从家里出门后,发现钱包忘家里了,我就返回家准备拿钱包,快到家门口时,我爱人给我打电话,我正接着电话,往家的门口走,这时从我左侧的步行楼梯口冲过来三个人,上来就把我按倒在我家门口墙角的地上,从背后用手铐铐住了我的双手,逼我交出钥匙后打开我家的门,把我推进家里卧室里边。推我进屋的这三个男的我不认识,其中有两个男的用黑色马虎帽蒙着头和脸,看着就是三个窟窿,看不清眼和嘴,手里各拿着一把杀猪刀,另一个男的没有蒙面,年龄约20多岁,身高有1米7多,中等发长,好像是偏分,开始给我说话时装成南方口音,没说几句都成本地话了,他没有拿刀。因为进屋后他们就用一个布兜套在我的头上,蒙头的两个人特征我看的不是太清,听声音都是本地人,年龄和不带头套的男的差不多,他们用一个深绿色的布兜蒙住我的头,开始逼着我要钱。我说我没有钱,他们就往我头上倒水,让我出不来气,我没办法,后来我说我的钱包有钱,你们拿走吧,他们在我钱包里找到3000多元钱,还有两张银行卡,他们又逼我说出密码。一直折腾了有二十多分钟,我爱人在楼下等不见我就也回来了,他们又用手铐铐住我爱人,把我爱人铐到另外一个卧室里边,从我爱人的钱包里拿走了1000多元钱。他们还在我脸上浇水,逼我说这些钱是受贿来的,我说的时候他还用手机录成视频,警告我不许报警,报警了他们就把这些视频发到网上,之后他们就离开了。我过了一会儿,听见外边没有动静了,就起来了赶紧给银行打电话挂失我的银行卡,正在挂失的时候,接到短信我的银行卡被取走了2万元,我就报警了。当时他们没有打我,就是用毛巾盖住鼻子和嘴,往上面浇水,也没有打我爱人,我身上没有伤。他们逼着我在两个卧室用手机都拍的有视频,在主卧拍的视频是从我家里北卧室找到三个盒子,他们将自己的钱放到盒子里说是从我家里搜出来的,每个盒子里都有钱,让我说这是受贿的钱,总共十六万,最后他们又把钱拿走了。4、被害人夏某陈述:2016年2月5日下午,我和丈夫张某准备一起回老家,我去财政局接他,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他的钱包忘记带了,让我到我家楼下等他,到我家楼下,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发微信也不回,我以为他的领导找他有事不方便接电话,实在等不着了,我就回家了。到门口发现拖鞋在门口放着,我就边开门边喊我丈夫的名字,我刚喊了个张字,门就开了,从屋里出来三个人把我拽到屋里,一个拿着刀,两个人戴着黑色马虎帽(只露出嘴巴和眼睛的帽子),他们中的一个人把我的包抢走,开始翻我的包,同时他还命令另一个人去拿胶带、手铐。他们给我戴上手铐,用胶带粘住我的嘴,还从卧室里拿了一个毛衣套住我的头,让我坐在床上,不让我吭声,一个人看住我,另外两个去了另外的房间。他问我认识高某某吗?我说不认识。我说你们粘住我的嘴,我上不来气,我有心脏病、高血压,让把粘住我嘴的东西取下来,我一再哀求他,他说你别大声喊,我说中,他把我头上的毛衣去下来了,也把粘嘴的胶布撕下来了。我说我难受,要吃药,他让我到客厅拿药,他给我接的凉水,我说我要喝热的,他把水壶的水加热,然后又让我到卧室里等着。大概过了有十几分钟,他对我说,你躺到床上蒙住被子,别吭声。他把门拉住,我想起来到窗户边呼救,在我还没有起来时,他又开开门往卧室里看,吓的我也不敢再起来了。又过了一会儿,我听外面没有动静,我就起来,跑到关我丈夫的卧室。见我丈夫被人用手铐铐在椅子上,地上有手铐钥匙,我就去捡起来,递给我丈夫,他把自己手上的手铐打开,也把我手上的手铐打开,然后我丈夫就报警了。拽我进屋的这三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们身高有1米7左右,中等身材,本地口音,他们拿的刀是单刃的尖刀,刀刃长约30厘米,宽约5厘米,刀把好像是黑色的。他们没有打我,我身上没有伤,他们把我钱包里的1000多元钱拿走了,还拿走了我女儿的一条装饰的项链,也不值什么钱,我丈夫钱包里3000多元钱被拿走了,银行卡上被他们取走了2万元。5、刑事判决书:(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5000元。与前罪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2)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02)确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4月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人民币。6、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害人张某被抢走的一张尾号为1347的建行卡上有定期存款27万余元,被抢走的另一张尾号为5071的建行卡上于2016年2月5日被取款2万元,余额15347元。7、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痕检)字(2016)11号手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手铐上指印和茶叶盒上指印均为被告人李某某所留。8、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电子)字(2016)041号鉴定意见及检验结果数据光盘: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用手机在案发当日录下逼迫被害人说从家中搜出的现金是被害人贪污受贿的钱的情况。另有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户籍证明,出狱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羁押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赃款赃物清单、在逃人员信息表、伪造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搜查令、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贺某某辩称其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二被告人经过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等对整个抢劫行为的顺利完成起到了共同推动作用,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不同,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且出狱后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贺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7320元,剩余126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白色福特翼博车一辆、三星金色手机一部、长刀2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喜群

审 判 员  闫筱玉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一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