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62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超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