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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624号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62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超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