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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3731号

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青藤分公司诉被告王志国、曹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青藤分公司,王志国,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731号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青藤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辛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权,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国,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曹娟,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青藤分公司诉被告王志国、曹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青藤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存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