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072号原告遂平县张庄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劣孩。被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小学,住所地。负责人韩大勇,该校校长。
原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村张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庄村民组)与被告沈寨镇田堂小学(以下简称田堂小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的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本案中,张劣孩仅提交盖有遂平县沈寨乡田台村张庄村民小组公章的委托书,而没有提交其作为本村民组负责人的证明,张庄村民小组作为原告应有其村民小组负责人参加诉讼,其代表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村张庄村民小组的起诉。退还原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村张庄村民小组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上官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泉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