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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072号

遂平县张庄村民小组与遂平县沈寨镇田堂小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遂平县张庄村民小组,遂平县沈寨镇田堂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072号原告遂平县张庄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劣孩。被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小学,住所地。负责人韩大勇,该校校长。

原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村张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庄村民组)与被告沈寨镇田堂小学(以下简称田堂小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的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本案中,张劣孩仅提交盖有遂平县沈寨乡田台村张庄村民小组公章的委托书,而没有提交其作为本村民组负责人的证明,张庄村民小组作为原告应有其村民小组负责人参加诉讼,其代表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村张庄村民小组的起诉。退还原告遂平县沈寨镇田堂村张庄村民小组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上官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泉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