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050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田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