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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050号

胡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050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田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