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906号
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长苗、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昊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富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昊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静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