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840号
原告:青铜峡市永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吴允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玉莲,女,1968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柱,男,55岁,汉族,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永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永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邱柱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永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永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薄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