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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611号

张红武与江新春、李蒲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红武,江新春,李蒲清,李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611号

原告:张红武。

被告:江新春。

被告:李蒲清。

被告:李堂荣。

原告张红武诉被告江新春、李蒲清、李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张红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