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611号
原告:张红武。
被告:江新春。
被告:李蒲清。
被告:李堂荣。
原告张红武诉被告江新春、李蒲清、李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张红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