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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民初429号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多文、黄娈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多文,黄娈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7民初429号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民哲,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多文,男,1962年2月8日出生,苗族。被告黄娈妹,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多文、黄娈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多文、黄娈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昆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