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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074号

刘清云与刘昭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清云,刘昭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刘清云,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6日,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昭水,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5日,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云与被执行人刘昭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存款,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18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