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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2942号

王金明与史雪霞、赵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史雪霞,赵某甲,赵某乙,赵振海,杨孟娥,王金明,王少宗,关延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雪霞,女,汉族,系死者赵志明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史雪霞,即上诉人史雪霞。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史雪霞,即上诉人史雪霞。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海,男,汉族,系死者赵志明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孟娥,女,汉族,系死者赵志明之母。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明,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保钦,偃师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审被告王少宗,男,汉族。原审被告关延涛,男,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史雪霞、赵某甲、赵某乙、赵振海、杨孟娥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明、原审被告王少宗、关延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雪霞、赵某甲、赵某乙、赵振海、杨孟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全国、被上诉人王金明、原审被告关延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少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雪霞、赵某甲、赵某乙、赵振海、杨孟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宏谋

审 判 员  孔海建

代理

审判员  刘娜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