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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349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349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社区东塬73号,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敬一,丹凤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刘家河社区东塬73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军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