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55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无锡市奥林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无锡市奥林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因诉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河埒街道办事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业主委员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左右,无锡市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市奥林花园A、B区的开发商,修造了小区连通太湖和梁溪河的自然河道驳岸并埋设了相应管线。2016年1月11日,该河道在奥林花园*区*栋西侧的驳岸发生严重坍塌,导致整个小区自来水管道断裂,电线和通讯电缆全面裸露,并有再次大范围坍塌的危险。河埒街道办事处作为该河道的管理人,未履行修复坍塌驳岸的义务,请求判令河埒街道办事处立即修复上述坍塌驳岸,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预估20万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根据业主委员会所称,基于相关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河埒街道办事处是诉争河道的日常管理义务机关,负有维(养)护责任。因此,业主委员会基于行政管理规定而要求河埒街道办事处承担修护责任,该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业主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埒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区县级河道的管理人,未履行管理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河埒街道办事处有承担河道坍塌驳岸的维修义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业主委员会根据《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河道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的相关规定,要求河埒街道办事处基于河道管理人身份承担坍塌驳岸修复责任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