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涛,男,1961年11月1日,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高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宏,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5725元(含执行费725元),未执行标的55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慧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