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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辖终64号

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与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思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协议中约定孙启生、李洒力海将叉车交给上诉人,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因此该转让协议的履行地是大柴旦,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该条文中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一审法院直接依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而不是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是错误的。上诉人住所地是西宁市城西区,该转让协议的履行在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债务转让引起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其工商注册地虽为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对此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应为其的住所地,属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辖区。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备款61.6万元,违约金5万元,共计66.6万元。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履行义务为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履行孙启生、李洒力海应向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辖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被告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清燕

审判员  樊 静

审判员  许正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