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80号
原告:许爱娥,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住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永亮,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峰,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爱娥诉被告龚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许爱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爱娥撤回对被告龚建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娥撤回对被告龚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许爱娥负担。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