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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80号

许爱娥与龚建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爱娥,龚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80号

原告:许爱娥,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住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永亮,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峰,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爱娥诉被告龚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许爱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爱娥撤回对被告龚建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娥撤回对被告龚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许爱娥负担。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