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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07号

上诉人延吉市恒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美罗、原审被告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崔振海、崔龙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吉市恒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振海,崔龙昊,黄美罗,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恒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延吉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许美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林青,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罗,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

被告: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解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金正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原告:崔振海,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

原告:崔龙昊,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延吉市恒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美罗、原审被告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崔振海、崔龙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吉市恒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全智光

审判员  刘晓娟

审判员  朴美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