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1806号

全莹雪与周绍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全莹雪,周绍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806号

原告:全莹雪,女,生于1974年3月14日,汉族。

被告:周绍慧,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莹雪诉被告周绍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莹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绍慧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全莹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莹雪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全莹雪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孟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