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806号
原告:全莹雪,女,生于1974年3月14日,汉族。
被告:周绍慧,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莹雪诉被告周绍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莹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绍慧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全莹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莹雪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全莹雪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孟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