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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782号

赵文菊与杨宇祖、马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文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782号原告赵文菊。被告杨宇祖。被告马红霞。被告崔纪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菊诉被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菊撤回对被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赵文菊承担。

审判员  王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