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782号原告赵文菊。被告杨宇祖。被告马红霞。被告崔纪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菊诉被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菊撤回对被告杨宇祖、马红霞、崔纪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赵文菊承担。
审判员 王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