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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854号

田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854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田儒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彭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