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窃2016年4月26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7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本村申冬升、申振军、董志民、申广军、濮阳县文留镇虫王庙村陈钦杰(均已判刑)窜至申庄村东,自采油一厂文101断块原油外输线管上一打孔已安装阀门处,用塑料管线引到董某家院内盗窃原油,先后于2001年7月6-8日晚上盗窃原油13余吨,总价值26000余元。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宣读同案人申某戊、申某乙、董某、申某丙、陈某供述、证人郝某、吉某、程某,毛某、马某证言,出示了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原油价格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盗油现场平面图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从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本村申冬生、申振军、董志民、申广军、濮阳县文留镇虫王庙村陈钦杰(均已判刑)窜至申庄村东,自采油一厂文101断块原油外输管线上一打孔已安装阀门处,引塑料管线至董某家院内盗窃原油。2001年7月5日,盗窃原油约4.2吨,价值8400余元。盗后由申庄村郝东山用车运至文留镇程枣林村,由程枣林村吉某等人收购。同月6日晚,其一伙盗窃原油4.3余吨,价值8500余元,所盗原油郝某用车运到程枣林村销掉。同月7日晚,其一伙盗窃原油4.5余吨,价值9000余元,所盗原油除一吨被销掉外,其余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是来投案。在2000年至2003年之间的一个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一天晚上,我到村东北地里看庄稼,我见申某己、申某丙、申某乙、陈某、董某他们五个人从我村街上往地里去,他们拿着铁锨、管某什么的,我问他们干啥去,他们说去管道上弄点油,陈某说你没事就一块去吧,我就跟着他们去了申某丙家的地里,先是挖坑,他们看我干活不行就让我去路上放风,后来又轮流埋管道,一直把管道通到董某家院里,谁打的孔我不知道,忙完就各自回家了,过了一两天申某丙和申某己让我去放油,我就去了董某家院内,去得人还有陈某、董某和申某乙,地上有一大概3米见方的大坑,里边都是原油,有6、7个人正在从坑里往塑料袋装原油,因为我右手残疾,没法干活,我就帮着望风看人,当时连续弄了三天晚上,到了第三天时候我在看人时,看到远处有一群人往我们这边来,我喊了一声就跑了,后来听说先抓住了几个收油的,再后来陆续又抓住陈某、申某己、申某丙。申某乙和董某几年后投案了。一共偷三晚上,前两晚每次都是装60-70袋,每袋重量100斤左右,第三次还没有装好,公安局的就来人了。具体卖多少钱我不清楚,陈某分给我一千元钱。事情发生后,我到东北一个厂子去打工,不敢回家,前段时间我听说白堽派出所的警察找我,我就偷过这一次油,我没干过其他违法的事,我想可能还是偷油的事。过了几天,我就去濮阳县公安局投案了。2、同案人申东升、申振军、董志民、陈钦杰、申广军供述:以上五名同案人供述伙同王山(尚)伟在2000年7月份在申庄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101块外输管线一被打孔处,接上塑料管线,连接到董某家院内,连续盗窃原油三晚上,并将所盗原油卖给文留镇程枣林村吉某,第三晚吉某等人拉走一车后,被公安人发现查获。3、证人郝某、吉某、程某证言:以上3名证人证实2001年7月5日、6日、7日晚,在申某丁村购买申某己、陈某等人原油,第一天买油5车99袋,第二天买油5车100袋,第三天晚上拉了一车20袋送油时被派出所的抓住,每袋原油约100斤。4、证人毛某、马某证言:以上二人证实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101块外输管线在申某丁东北200余米处被打孔。2001年7月5日晚至8日凌晨出现原油产量下降,每天产量下降6-7吨。2001年7月8日,派出所将盗油的抓获,才知道产量下降原因。管线被打孔的位置在申庄到采油区20号站南北路东边的田地里。派出所将他们2001年7月8日查获的原油让我们收回,总共72袋,共计4.2吨液量,含水量10.8%,纯原油3.75吨。5、中原油田采油一厂采油一区证明:我区管辖的101块产量自7月5日晚至7月6日下降6吨,7月6日至7日晨夜间产量下降6吨,7月7日至8日晨夜间产量下降4.5吨。经单井调查,各井产量正常未发现下降原因。7月8日晨接文中石油派出所通知在申某丁东北200米处发现暗眼,并于8日上午收管线,掐除暗眼,产量恢复正常。6、提取笔录:由案件承办人殿成建、张孝生、邵东平(记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户部寨乡申庄村内提取到原油72袋(每袋100余斤),水泵一台,编织袋30条,电线10米,闸刀一个,予以提取。7、采油一厂规划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根据中原石油勘探局销售公司开票价2001年7月原油单价为2007元/吨。8、盗油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显示现场方位,盗油坑内原油等现场情况。9、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判处刑罚。陈某、申某丙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申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申某乙、董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10、案发经过:2001年6月下旬,王某甲伙同本村其他人员(均已判刑)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申庄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101段块原油外输管线上一打孔处,用塑料管线引至本村董某(已判刑)家院内盗窃原油,价值26000余元,案发后王某甲一直在逃。2016年4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局通知濮阳县公安局对王某甲继续侦查,接到通知后,濮阳县公安局调阅王某甲同案人的卷宗,多次传唤未见到王某甲。2016年4月26日王某甲到濮阳县公安局白堽乡派出所投案。11、濮阳县公安局户部寨派出所证明:申庄村没有王某乙,王山为的人,只有一个叫王某甲,男,身份证号码:××。白堽派出所曹某,高某说明:本案卷宗材料中显示王尚某、王山为、王某甲系同一人。12、户籍证明:王某甲,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13、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赃款一千元。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从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权利,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所退赃款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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